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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属于那个部门的管理职责

核心提示:城市绿化工程由园林部门管理,各个城市的园林部门设置不尽同,有些是城市的一级部门,如重庆市园林局,是正厅级;有些是住建局下面的二级局或者处,区县一级的大多属于城管局管理,还有一种是和林业局合并成一个部门,如成都市园林局。向左转|向右转园林局机

城市绿化工程由园林部门管理,各个城市的园林部门设置不尽同,有些是城市的一级部门,如重庆市园林局,是正厅级;有些是住建局下面的二级局或者处,区县一级的大多属于城管局管理,还有一种是和林业局合并成一个部门,如成都市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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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局机构属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里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属于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占园林局职工总数的大部分。非专业技术人员,比如:局长、副局长、科长等行政管理人员则为公务员编制,但所占园林局职工人数比例比较低。

扩展资料:

园林局的主要职能有:

承办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户外灯饰、户外广告、公园广场、城区管网布局的规划管理和督查工作;

承担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移、伐树木以及集中绿化事项的管理;

审核城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园林绿化用地的比例指标和绿化方案;

拟订公共绿化规划建设方案;审核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依法审核城市园林绿化地和风景点(含规划绿地)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

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

参与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投标;

参与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

审核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监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路灯建设、城区道路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区非交通占道临时停车点、临街门市固定店牌、城区户外广告、停车场(点)、洗车场(点)、临时广告媒体设置、道路设施占用挖掘的规划、规范管理、审批;

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83年,广州市城市种植乔灌木64.94万多株,为计划的129.88%;种藤本33。9万株,为计划的84.75%;盆花107万多盆,为计划的107%;绿篱3.68万米,为计划的368%,并铺种草坪11万多平方米。为了提高城市绿化艺术水平,以法政路为标准,在环市路、东风三路、先烈路、新港路、昌岗路、江南大道、登峰北喷水池、大北立体交叉桥、广九车站、珠江大桥东广场等地,增加花基、花坛和色彩,获得了群众的好评。白云山风景区继续进行林分改造,植树216万株,营造了大片木棉林,丰富了山林色彩,为将来举办红棉节打好基础。郊区植树造林213万多株,为计划的105%;另直播马尾松916亩,种果树18.3万株。6县造林46.8万亩,为计划的146%;四旁植树155万株,为计划的75.5%。到1983年底,广州市区有乔灌木2,091.5万株,草地310万平方米,盆花超过300万盆,藤本植物80多万株,绿篱130多公里,花基、花坛4.7万个。市区绿地面积已由1980年的10.27平方公里增加到12.75平方公里,城市绿化覆盖率已达27.8%。1982年和1983年,广州市均被评为全国义务植树先进城市之一。

取得这些成效,主要是做好下列几件工作:(1)加强宣传,层层发动。1983年初,市人民政府召开有各行业、各风景区、各系统领导干部和先进代表参加的义务植树工作会议,层层发动,调动群众参加绿化活动的积极性,努力把广州市建成名副其实的花城。各街道也主动邀请绿化科技人员为居民群众讲绿化课,还在广州文化公园举办了以市花——红棉为主题的美术、工艺作品大型展览和《红棉颂》文艺晚会,参观人数达61万人次;市和各区、街、学校、机关相继举办花卉、盆栽、盆景、绿化影、家庭环境美等评比展览;市有关部门编印了《广州绿化》、《爱鸟》、《保护鸟类》、《绿化政策法令汇编》等宣传资料,免费发给单位和群众。经过一系列宣传发动工作,许多单位主动请求参加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为保护城市绿化作出了贡献。(2)明确重点,做好规划。1983年的义务植树,郊区以广州至从化公路沿线山头、城市以白云山风景区为重点,分别作出绿化规划,把任务分配到各系统组织实施。(3)保证质量,讲求实效。义务植树任务的分配,采取按系统划分地段、包种保活的办法,并实行常年种植,规定一年最少劳动2次(春天种植,夏、秋抚育和补植),因而效果较好。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及街道、广场绿地等。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六)风景林地。第四条 市县(含海城市,下同)、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城市绿化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专业队伍和群众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鞍山市城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城区和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制镇城市绿化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城市绿化管理监察队伍有权依据本条例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侵占绿地等行为实施监察。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七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各级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城市绿化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逐年实施。第九条 市区绿化规划应以东山风景区为依托,以公园为重点,以城市道路和林带为骨架,以居民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为基础,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化体系。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绿化用地不应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其中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应建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绿地;10公顷以上的应建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绿地;20公顷以上的应建有4000平方米以上游园(公园)。

新建主干道预留绿地的宽度不应少于道路总宽度的25%。

城市改造区的绿化用地,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未按规定预留绿地的,少于标准的部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绿地建设平均费用标准向建设单位收缴绿地建设费,用于绿地建设。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确需改变设计方案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该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用于城市绿化的投资不应少于城市维护费的5%,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的绿化和开发住宅区小区公园(游园)的建设,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投资。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解决。

城市公共绿地及其绿化设施的共建费用,由共建单位负担。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的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银川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以下七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共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行政企事业单位庭园内以及公共设施附属的环境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和街道权以外的庭院、楼间绿地;

(四)生产绿地: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五)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的林带、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改善环境的林地和近郊风景名胜区;

(七)交通绿地:指所有道路的分车绿带、中心绿岛林阴道绿化及行道树。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权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成果,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无故不履行全民义务植树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第五条 银川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银川市绿化规划应在银川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批准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程序报批。第七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公园绿地不低于70%;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三)新建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四)市区内铁路及干渠、干沟的防护林宽度应不少于30米;

(五)单位附属绿地一般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不足面积和地段等级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第八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依据规定的绿化面积每平方米按100?/FONT>200元建设标准进行配套绿化建设,并纳入工程总概算。第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及涉及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大型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二)新建、改建居住和居住小区、组园级住宅及其他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三)大型绿地(含市级、区级公园)内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用改变,时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三条 市区内公区空地、沿渠(沟)堤岸及三年内不进行建设或者拓宽的道路两侧国有土地空地,可以由绿化部门先行植树或建设临时用地,建设需要时土地应当让出,地上附首物,建设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偿。第十四条 单位现有绿地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院内空地只能作为绿化用地,不得再增加新的房屋建(构)筑和硬化地面。

一、《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272号公布)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二、《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1997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1.将“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3.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4.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5.将第四条第一款:“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内容改为:“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

6.删除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应用中的具体业务问题由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内容。三、《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2003年8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处置工程渣土前,应当到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法人证明文件、场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计算处置容量的图纸资料等有关材料。”

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工程渣土处置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时,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处置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报告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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